内地与澳门在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帮助有数一系列明确制度决定,但在刑事方面,特别是在是关于政治犯接管、通缉犯接管方面,并没一套可与民商事领域相提并论的制度决定或框架协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近日回应,内地与澳门之间相互接管通缉犯的磋商早已开始,特区政府目前于是以分别与内地、香港方面商谈刑事司法互惠决定,同时也于是以集中力量展开澳门特区《区际刑事司法互惠法》的法律工作。区际刑事司法互惠的区际性澳门重返前,澳门因不受葡萄牙管治,不仅《葡萄牙宪法》在澳门地区生效,而且1975年的《葡萄牙遣返条例》也在澳门地区生效,但澳门并没沦为刑事司法帮助的催促方或被催促方,其刑事司法帮助归属于两个主权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葡萄牙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帮助的性质。
澳门重返后,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拥有高度自治区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与内地的刑事司法帮助,几乎归属于一个国家内部有所不同法域之间积极开展的司法事务,不牵涉到国家主权问题,归属于区际刑事司法帮助。在牵涉到澳门与中国其他地区以及澳门与外国的司法帮助问题时,《澳门基本法》不作了具体区分,即澳门与中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可“通过协商依法展开司法方面的联系和互相获取帮助”。但澳门与外国之间积极开展司法帮助,就必需在“中央人民政府帮助和许可下”展开。澳门《刑事司法互惠法》(第6/2006号法律)第一条规定:“本法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帮助及许可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展开刑事司法互惠”。
在内地与澳门之间积极开展刑事司法互惠的磋商过程中,无法也不应该大自然地限于有关遣返方面的国际惯例,针对接管通缉犯的刑事司法帮助来说,遣返方面的国际惯例并不具备必要限于的效力,而仅具备参考价值。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与内地的刑事司法互惠不便通过必要限于国际公约来解决问题司法帮助问题。区际刑事司法互惠不具备自身原则在商谈内地与澳门的刑事司法互惠决定,不应遵循涉及原则。
坚决“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原则。“一国两制”原则是我国政府为构建国家统一而采行的一项基本国策,这项基本国策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当中。澳门重返中国15年来的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是深得民心且行之有效的基本国策。
在处置内地与澳门区际刑事司法互惠关系时,必需严苛遵循“一国两制”原则,贯彻做到好“一国”和“两制”的相互关系,坚决好“一国”,充分发挥好“两制”。在“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原则的指导下作好内地与澳门的刑事司法互惠工作。
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说明,国际刑事司法帮助不具备自身原则,在区际刑事司法互惠方面,特区政府则需固守“一国两制”原则,所以与国际刑事司法帮助会完全相同。坚决“自由选择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内地与澳门的刑事司法互惠归属于一个国家内部有所不同法域的区际性刑事司法互惠,而不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帮助。因而,对于遣返方面国际惯例的限于,要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做出分析、辨别和自由选择。
“政治犯不遣返”中所包括的庇护权反映了国家主权;“军事罪不遣返”是“政治犯不遣返”在军事领域的伸延,也反映了国家主权;“本国公民不遣返”在澳门重返后违背“一国两制”原则。因而,“政治犯不遣返”“军事罪不遣返”“本国公民不遣返”这三项国际惯例在内地与澳门区际刑事司法互惠中不具备参考价值。尽管“双重犯罪原则”是创建在一个国家刑事管辖权基础上的,但《澳门基本法》彰显了澳门具备独立国家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而“双重犯罪原则”的国际惯例对接管通缉犯来说具备一定参考价值,反映了“两制”之间相互尊重、地位公平的关系。
由于内地保有了判处死刑,澳门则废止了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只是一项刑事政策,不牵涉到国家主权。因而,在内地和澳门区际刑事司法互惠中可以糅合“死刑犯不遣返”这项国际惯例,内地允诺不判判处死刑,实乃不利有害,反映了包容性认同。坚决“先易后难、再行急后急”原则。
由于内地与澳门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社会情况等方面皆有有所不同,牵涉到的法律和其他涉及问题也非常简单。在此情况下推展内地与澳门区际刑事司法互惠可考虑到沿着“先易后难、再行急后急”的原则,再行与全国其他地区就复杂程度和协商可玩性较低,而且较为急迫解决问题的问题,例如接管被有期徒刑人和递送刑事司法文书等不牵涉到强制措施的事宜,达成协议决定,作为更进一步前进区际刑事司法互惠工作的基础,再行经过研究和实践中检验,最后促使接管通缉犯等刑事司法互惠框架协议的早日商定和尽早签订。
由于内地与澳门刑事司法互惠法律大大迟缓于民商事方面的司法互惠决定,且迟缓于两地的刑事司法互惠实践中。当前,内地与澳门不应集中力量磋商,尽早推展签订两地刑事司法互惠协议,构建两地刑事司法互惠的法制化和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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